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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6日被永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永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张某某犯罪集团成员,在湖北省**市**区**写字楼湖北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内,冒充黑恶势力名义,使用统一模板的电话语音、短信、微信等恐吓、威胁被害人,向被害人索要非法债务,被害人达上千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永康市公安局认定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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