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公诉刑不诉〔2020〕6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大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2018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北京开十九大为由约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北京谈判,要求**街道工作人员开好房间进行谈判,又报假警称**街道工作人员截访,并多次威胁**街道工作人员,以达到其拆迁非法高额索赔的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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