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暂租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6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灌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灌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4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周某某等人至灌南县**镇**村**组高某某家门口,无故滋事,随意殴打高某某家邻居王某某、单某甲等人,后引起双方家人互相殴打,殴打过程中,单某甲头部受伤、王某某左脸颊划伤、单某甲侄儿单某乙鼻子、右手手指等多处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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