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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现住址:**集团内蒙古**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宿舍,**集团内蒙古**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镶黄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尼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202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次退回苏尼特右旗公安局补充侦查,苏尼特右旗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3日,本院第二次退回苏尼特右旗公安局补充侦查,苏尼特右旗公安局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乡**村、**乡**村、**村村民因**集团内蒙古**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矿)开采导致采矿区地表裂缝、塌陷,围堵**煤矿大门索要赔偿款,经镶黄旗、化德县两地党委、政府开展处置工作,**煤矿与村民代表达成协议,由村民找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款给予补偿。2018年8月7日,郭某某等人因不同意协议内容组织村民围堵东林煤矿大门,阻止车辆出入。2018年8月15日,**煤矿因村民堵门无法正常生产,决定放假。2018年8月16日上午,**煤矿部分职工放假准备回家,因村民封堵公司大门车辆无法出去,与堵门的村民们发生了争执,最后被告人何某某等11人未服从在现场维护秩序的警察的制止冲出公司大门将村民停放在公司南门的车辆推翻或者推开,造成七辆汽车被损坏。周某某来到案发现场后通过对蒙HC****车辆右侧倒车镜踢一脚并对执法警察辱骂来发泄情绪。经依法鉴定,蒙HC****车辆损坏价格为 2101.00元。案发后,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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