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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3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广场**区一带路段对停放在路边的多辆小汽车实施故意毁坏,造成被害人陈某某的车牌为粤EX****丰田锐志牌黑色汽车驾驶位的后视镜损坏;造成被害人张某甲的车牌为桂K8****帝豪牌白色汽车的左后视镜损坏;造成被害人苏某某的车牌为粤H9****马自达牌红色汽车的左后视镜损坏;被害人李某某的车牌为粤X7****雷克萨斯银色汽车的右后视镜损坏;造成被害人黎某某的车牌为粤E2****利亚纳牌黑色汽车的两个后视镜及前护杠、倒后镜壳被损坏,造成被害人张某乙的粤A9****白色小汽车左后镜被损坏。经鉴定,上述车辆被损坏部位修复更换价格价值人民币550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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