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2006年5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4年7月11日被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日21时许,在寿光市**镇**村亓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醉酒后借周某乙的苹果手机使用时,误以为自己手机,将周某乙的苹果手机摔坏,2019年2月22日,经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乙的被损坏的手机损失价格为6174元。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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