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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幼名小伟,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9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杨某某(已判决)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杨某某对李某某心怀不满,伺机报复李某某。2018年3月,杨某某授意万某甲(已判决)以学驾照为名将当驾校教练的李某某骗出,尔后为其向李某某讨债,约定所得钱款归万某甲所有。2018年3月29日上午,万某甲邀约罗某某、郝某某、万某乙(三人已判决)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一起讨债,万某甲以学驾照为名将李某某骗至黔西县**乡沙寨公路边时,五人以言语威胁、恐吓方式向李某某强行讨债,挟持李某某至黔西县**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取款4500元,之后强行从李某某手机内以微信转账方式转款2200元,得赃款共计6700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2020年8月26日,经黔西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周某某自愿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2680元,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受他人邀约,以讨债为名,伙同他人以威胁、恐吓手段向被害人强拿硬要6700元,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周某某无犯罪前科,于本案中系从犯,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8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主持双方在本院达成刑事和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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