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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泗洪县**乡**组**号。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3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监视居住,4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4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5月13日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8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133634699********)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从中牟利。2020年3月11日,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收取并转账被害人栾某某被诈骗的人民币100万元。

2020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栾某某的陈述及聊天截图等证实,2020年3月,其在网上被诈骗,后于3月11日向涉案卡号为62133634699********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00万元。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其以支付人民币400元的对价让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提供涉案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给其,其再提供给他人使用。

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20年3月11日,被害人栾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向涉案被不起诉人人周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5笔,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款项随即被转账至其他银行账户。

4.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栾某某报被诈骗案于2020年3月14日立案。

5.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的经过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到案情况。

6.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7.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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