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衡山县**镇**村**组,现住衡阳市南岳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本院于同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将本案退回衡东县公安局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2月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11日,蒋某某看到王某某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找人做兼职”的消息后,主动找到王某某面谈,经了解,所谓的“兼职”实则是拨打贷款诈骗电话赚取费用。双方约定,由王某某、唐某提供工作地点和需要拨打的手机号码、QQ号码以及拨打电话时所说的诈骗术语,蒋某某、杨某某找人办理手机卡,然后按王某某提供的手机号码拨打贷款诈骗电话,蒋某某和杨某某完成一个拨打电话和加QQ任务按15元/个算,其他人员每拨打一个拨打电话和加QQ任务按10元/个算,薪酬由王某某、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发放给蒋某某、杨某某,二人再按完成的数量计算后发放给其他成员。
2020年7月11日至8月12日期间,蒋某某叫了戴某某、谢某某、谭某甲、谭某乙、文某某、谭某丙等人,杨某某叫了刘某某分别在衡山县**镇等地设立窝点参与拨打贷款诈骗电话。
2020年8月8日,蒋某某和杨某某因薪酬问题与王某某、唐某产生分歧后终止了合作,蒋某某又找到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一个名为“**”的微信群内联系到一个微信名为“**”的人,以0.6-0.8元的价格购买到手机号和QQ号,发给蒋某某,然后再由蒋某某、杨某某分发给其他人拨打,每完成一个任务得35元的报酬,除蒋某某发10元/个的报酬给其他人外,剩下的25元由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和蒋某某、杨某某三人平分。这些酬金由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通过“**”聊天软件和上家结算。
2020年7月11日至8月12日期间,蒋某某等人拨打贷款诈骗电话共计7477次,致使11名被害人被骗总金额300717元,具体被害人被骗金额如下:
1、2020年7月13日16时,谭某甲使用手机号码1314230****拨打电话给被害人陈某甲,致使陈某甲被骗17614元。
2、2020年7月15日17时,刘某某使用手机号码1821954****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岑某某,致使岑某某被骗15959元。
3、2020年7月16日15时,谭某甲使用手机号码1470734****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尹某某,致使尹某某被骗20000元。
4、2020年7月20日12时,戴某某使用手机号码1470734****拨打电话给被害人魏某某,致使魏某某被骗9664元。
5、2020年7月24日9时,谭某甲使用手机号码1470734****拨打电话给被害人侬某某,致使侬某某被骗10000元。
6、2020年7月28日13时,文某某使用手机号码1997674****拨打电话给被害人马某某,致使马某某被骗52000元。
7、2020年7月31日11时,谢某某使用手机号码1590734****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夏某某,致使夏某某被骗60896元。
8、2020年8月9日14时,文某某使用手机号码1847348****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周某乙,致使周某乙被骗5899元。
9、2020年8月6日16时,谭某丙使用手机号码1397547****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周某丙,致使周某丙被骗31899元。
10、2020年7月30日16时,戴某某使用手机号码1470734****拨打电话给被害人黄某某,致使黄某某被骗55898元。
11、2020年8月6日15时,戴某某使用手机号码1470734****拨打电话给被害人陈某乙,致使陈某乙被骗20888元。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犯意,是否和上线形成诈骗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以及诈骗造成的后果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依法解除;被扣押的物品由衡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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