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1241977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住阿克苏市**路**小区**室,个体,阿克苏市**广场项目施工负责人。2019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同年6月29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和2020年9月2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为施工人承建了阿克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阿克苏市火车站南侧的**广场一期5、6、7号楼及地下冷库项目。因该项目施工需要钢材,2014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公司名义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向**广场项目提供钢材并约定了其他事项。2015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建工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内部)协议》,挂靠**建工公司并承建阿克苏**广场一期5、6、7号楼及地下冷库项目。同年10月由于资金断链致使该项目停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无法偿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属阿克苏**有限公司钢材款10099090.23元。
自该项目停工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向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追要其所欠的钢材款,周某某均表示无力偿还,并应王某某的要求出具了两份还款承诺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追讨10099090.23元钢材款,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了个人少承担一些偿还责任,二人于2017年年底某日在阿克苏市信合大厦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内共谋后,由周某某出具了一份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是周某某系**建工公司承建阿克苏**广场项目经理,并代表**建工公司向**公司购买**广场项目建设用的钢材,并且周某某将落款日期签署为2014年8月31日,以便与《买卖合同》相对应。
周某某故意将该份证明的落款时间提前至2014年8月31日,并且在证明中强化了自己在2014年8月31日也就是其与王某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时,已经是“**建工公司**广场项目的项目经理,并且代表**建工公司与王某某的**公司签署钢材买卖合同”,而事实上,周某某挂靠**建工公司的真正时间是2015年5月17日,2014年8月31日,周某某尚未与**建工公司签订施工(内部)协议(即挂靠协议),当时其并不具备**建工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因此,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周某某亲笔书写并交给王某某用于提交仲裁的这份证明是伪造的虚假证明。
2017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该虚假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建工公司、周某某、阿克苏**公司和新疆**公司共同支付其10099090.23元钢材款,2018年3月13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出具了(2018)乌仲阿裁字第6号裁决书,裁决由**建工公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新疆**公司共计支付**公司13391779.8元钢材款及利息和仲裁费等。2019年1月16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裁决书,出具了(2019)新29执8号执行裁决书,将**建工公司账户上的7546933.03元资金冻结并强制划扣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并将其中1600000元划拨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属阿克苏**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中。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将通过执行获得的1600000元退回到**建工公司账户,并与该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承诺放弃对划扣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剩余的5946933.03元的追偿权利,积极避免了更大危害后果的发生。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从四川老家返回新疆,到公安机关配合侦查工作,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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