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90********,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委会**村**号附**号,现住弥勒市**栋**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25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5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11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6年6月25日,家住云南省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的管某某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那线由北向南行驶,当日21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镇**路口处时,与行人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朱某某死亡,摩托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管某某驾驶摩托车逃逸事故现场,并将摩托车停放在**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吴某某家。
事发几日后,管某某打电话叫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一起到吴某某家中,用周某某的工具对肇事车辆损坏部位进行了拆卸,后周某某用自己的云******号轿车拉着拆卸下的部件到开远市“**销售店”对照着购买了肇事车损坏的配件,返回**镇后交给了管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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