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9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绰号“**”、“**”,男,居民身份证4301241975********, 197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街道**村**组。2012年11月22日因开设赌场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2017年1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6月21日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宁乡市公安局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18年12月21日,我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张某某(另案不起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2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12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9年1月17日,因案情复杂重大,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月2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4日,因案情复杂重大,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01-03月期间,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等人在宁乡市玉潭街道八一路一麻将馆及一茶楼内,组织钟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童某某、孟某某、熊某某等人进行400-500元/炮的“长沙麻将”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10万余元,张某某在赌场内按97夹子“放典25万,非法获利上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