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宜昌高新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宜昌高新区**镇**村**组金钟寺水库附近的家中房屋提供给曹某某、施某某等人开设赌场4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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