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现住岳池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3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其丈夫黄某某开设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黄某某的住处的赌场内及黄某某与刘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茶楼等处共同开设的赌场内负责端茶倒水、打扫清洁卫生及赌场抽取牌钱、赌博输赢结算记账等工作,并领取不等的工资。在黄某某与刘某某二人共同开设赌场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邀约黄某某到黄某某与刘某某所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后黄某某又邀约王某某二人共同到上述赌场内给参赌人员代某某、吴某某、邓某某等人放高利贷并从中获取利益,为赌场运作提供资金帮助,黄某某、王某某二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黄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其父黄某某的住处、**、**茶楼等处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刘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茶楼等处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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