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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绰号“阿良”,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号,住南宁市江南区**园**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14日,同年6月12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 月14 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20年6月14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河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6月从邓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胜地亚哥”赌博网站cmd****账号进行赌博,同年9月又从邓某某处获得“胜地亚哥”赌博网站md****股东账号,后其通过该股东账号生成md1000总代理账号提供给陈某某发展下线实施赌博。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共接受下家投注金额共计143.35万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退赃14.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依法上缴上库。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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