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9********,汉族,专科文化,辅警,住新沂市**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将该案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11月24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20年10月9日、12月2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间,在新沂市**路**号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营的24小时便利店内二楼,胡某某伙同许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三次组织徐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魏某某、马某某等人以“押宝”形式赌博。其中,在胡某某的安排下,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胡某某、许某某从上述赌局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3000余元,张某某获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同案人胡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3.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系从犯、初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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