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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99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大厦**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20年1月7日,范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接受甘某某、陈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情况报给上家,从上家处获取投注额的3%-5%作为返利。期间,范某某共接受投注约144期,投注额累计人民币132万余万,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帮助其妻子范某某从他人处接受六合彩投注人民币2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陈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从犯的情节,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欺辱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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