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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明知“金球娱乐”(又名“宝马棋牌”、“金足互娱”等)系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注册成为该平台的推广员,并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招揽参赌人员14名,帮助平台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9271.13元,其本人从中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112.45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退出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盐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远程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手机1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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