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至4月24日,周某某明知童某某在宜城市“宜品国际”大酒店开设房间纠集高某某、徐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等数十人以麻将“卡五星”的方式现金进行赌博,童某某在赌场规定每桌输赢4小时一局、最低起码100元、最高可以漂300元、每桌每局提桌子费2000元,一局结束后可重新开局,赌规不变。但周某某仍在童某某安排下在赌场协助童某某为参赌人员现金拿码、开房、买烟、端茶递水以及代收2000元桌费等服务。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未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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