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至1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张某某(已起诉)开设赌场,还将自己位于灌云县龙苴镇后埠村甲滩虾塘口的棚子给其使用,为其提供场所,从中牟利1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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