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8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福建省三明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廖某某、李某某、何某甲、王某某、牛某某、洪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周某某、史某某、何某乙、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3月30日;自2020年4月30日至6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在菲律宾马尼拉市的盈城大楼3楼,经营“皇冠现金网”“博彩现金网”赌博网站。2019年3月9日,唐某某招聘了周某某等人为客服人员,通过打电话、发微信、QQ聊天等手段拉拢国内的赌客进行网络赌博。2019年4月25日,周某某离职。期间,周某某获利约400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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