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2日向我院移交该案,我院于2020年12月24日接收案件。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9月,周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赌博。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周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成都icc凯旋门6栋1单元502号多次通过手机网络平台UUpoker进行德州扑克网络赌博,未从事其他工作,以赌博为业。
2020年9月7日,周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成都icc凯旋门6栋1单元502号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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