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82********,汉族,大专文化,打工, 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街道**小区**幢**室,住浙江省岱山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99舟山棋牌”APP注册代理身份后,建立赌博聊天群招揽赌博人员在“99舟山棋牌”APP上进行赌博,赚取赌博人员在APP内充值的房卡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40 388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岱山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投案。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侦查机关扣押退赃款人民币40 000元,被本院扣押退赃款人民币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押退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0 000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在本院的人民币388元由本院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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