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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5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蔡某某伙同赵某某(该二人逮捕在逃)等人在澳门“永利”、“新葡京”等赌场内开通信用账户,组织国内的参赌人员出境到 “永利”、“新葡京”等澳门赌场进行赌博,从中赚取洗码费提成。其间,蔡某某、赵某某为了招揽参赌人员,先后在杭州市西湖区太子湾公园清音楼会所(以下简称清音楼会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566-568号三号楼别墅(以下简称建国西路会所)等处所内设立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麻将、德州扑克、斗地主等方式进行赌博,通过抽头及买“保险”方式获利,金额特别巨大。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清音楼会所和建国西路会所工作人员,其在明知会所用于开设赌场的情况下担任服务员领班,并负责物资采购等,为赌场提供后勤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同案人员崔某某、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归案经过、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因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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