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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周某某至王某某(已诉)开设在乐山市市中区“时代青江”小区、乐山市市中区“景盛花园”小区的网络赌博管理工作上班,2020年2月起参与了利润分成。同年4月23日周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300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对周某某上交的违法所得及周某某处被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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