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Z14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现住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侦查终结,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以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7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9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底,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朋友微信推荐,以扫码的方式注册“同乐互动”赌博游戏软件APP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级刘某某等人投注参赌,截止2018年12月,因其在平台里参赌输钱,遂停止代理并卸载该游戏。在此期间,周某某担任代理,获取利润分成640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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