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4********,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华蓥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以来,黄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在华蓥市红星二路69号门市开设麻将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7年6月中旬参与入股,组织人员通过打20元至50元一颗的华蓥麻将倒倒胡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约人民币7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分得1000余元。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华蓥市公安局已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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