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兴市南湖区吉水路***号****茶馆内,为参赌人员姚某某、戴某某、肖某某等人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提供场所,从中非法获利10000余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某某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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