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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69********,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公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兴市南湖区吉水路***号****茶馆内,为参赌人员姚某某、戴某某、肖某某等人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提供场所,从中非法获利10000余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某某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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