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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贺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创建麻将赌博群,吸引参赌人员加入,利用“来来港城麻将”APP软件开设网络赌场,并以收取“房费”名义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6600余元。

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大碶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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