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镇**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姜某某(另案处理)在城信APP中组建麻将赌博群,利用“乐游舟山麻将”APP拉拢赌客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2 474元。
2020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岱山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退赃人民币15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资金认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与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退赃的人民币15 000元由扣押单位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一部0PPOR17手机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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