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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外号“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肖某某(已死亡)与郭某甲、刘某某(均另案处理)黄某某、史某某、洪某某六人共同出资在湖北省潜江市**路开设“**”茶楼,对外经营茶叶销售,喝茶等业务。

2019年2月2日晚,肖某某组织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及郭某甲、赵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史某某、黄某某等人吃团年饭,饭后由郭某甲提议作庄,肖某某同意,在“**”茶楼三楼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周某甲在赌场负责抽水、赔付赌资,当天赌场结束后,肖某某支付周某甲人民币500元。尔后赌场一直开至2月18日结束,每天参赌人员多达二十余人。赌场以“半点”的方式进行抽水,其中赌场初期由郭某甲、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轮流摇散子做宝官,周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打缸子抽水、赔付赌资。刘清华负责保管缸子钱,“**”茶楼每天收取人民币4000元场地费,郭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码获利。

2018年2月10日至18日间,夏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该赌场,并组织雷某某、马某某、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出资成立“皇帝公司”,在该赌场内开了两场专场,组织邀约周某某等人参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放码获利。“皇帝公司”以半点的形式进行抽水,抽水钱的七成归赌场,另外三成归皇帝公司:

第一场,“皇帝公司”由夏某某(占股1.75成)、汪某某(占股2成)及雷某某(占股2成)、马某某(占股1.75成)、金某某(占股1成)、宋某某(占股1成)、“海军”(占股0.5成) 七人合伙组成,赌场以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当天“皇帝公司”共计赢利人民币45万元,并按股份进行分成。

第二场,“皇帝公司”由夏某某(占股1成)、汪某某(占股2成)及雷某某(占股2成)、马某某(占股1成)、金某某(占股1成)、宋某某(占股1成)、肖某某(占股1成)、“亮平”(占股1成)八人合伙组成,赌场以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当天“皇帝公司”共计输了人民币15万元,并按股份承担损失。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于2019年11月21日主动到大冶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周某甲在赌场没有入股分红,也没有获取高额固定工资和报酬,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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