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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绥化市**厂工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审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至8月6日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绥化市北林区**街**食堂二楼以“德州扑克”开设赌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准备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为王某某提供资金购买赌博设备,并为赌场“望风”。 

2020年10月13日,周某某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有依法扣押的麻将机、德州扑克设备、筹码等;

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书等;

3.证人王某某、宫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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