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强迫交易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云昌,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补充侦查, 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在其供职的南宁市厢竹海鲜城代海鲜批发商向摊主收取货款时,按照每斤鱼类1.5元、虾类2元、蟹类1.5元、螺类1元、龙虾5元和每个象拔蚌5元向海鲜批发商收取服务费,同时强行每斤加价5至10元不等。至2018年2月,仅周某某个人就从中获利约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涉案被扣押的一台华为手机、一辆桂A****N牌汽车,由公安机关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