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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强迫交易案)_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泰宁县,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村**号,住福建省泰宁县**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泰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泰宁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泰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周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强迫方乃绳接受其土石方运输服务,造成方乃绳直接经济损失7.6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泰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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