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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强迫卖淫、容留卖淫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幢**室。因涉嫌强迫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重报审查起诉。

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间,孙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容留李某某、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孙某某租赁的黄山中路**号**足浴店内进行多次卖淫活动,并使用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嫖资。

2018年9月21日,王某乙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经人介绍和孙某某约定支付工资的方式到外地卖淫,22日双方乘飞机到杭州后坐汽车到黄山,23日孙某某将王某乙安排在**足浴店内按100元一次性交的价格进行卖淫十余次,后因孙某某提出工资年结,王某乙不同意想要离开,孙某某伙同周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12时许将王某乙非法拘禁在维多利亚**苑**幢**室房中直至2019年9月30日14时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认为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二次退查必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某某主观上明知**足浴店内有卖淫情况,及周某某参与对王某乙非法拘禁的时间未达到24小时,且无证据证实有殴打、威胁等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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