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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镇,住河南省**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8年3月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立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6日作出(20**)豫1425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生效后,周某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09月18日,徐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同日虞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周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对其罚款2000元,但仍不执行。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于2019年11月18日履行完全部义务,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履行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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