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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山**幢**单元**室(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周某某腾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街道中村杭西国用(2010)第100038号地块和杭西国用(1999)字第000272号的两宗土地。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6月3日,周某某在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在有能力腾空杭西国用(2010)第100038号和杭西国用(1999)字第000272号两宗土地情况下,拒不腾空上述两宗土地内的部分土地。2019年10月2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周某某因拒不执行行为司法拘留15天。

2020年6月22日(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上述第100038号和第000272号地均已全部腾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明周某某负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腾空杭西国用(2010)第100038号和杭西国用(1999)字第000272号土地的义务。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金某某的证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笔录、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应当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未全部履行的事实。

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证明2020年6月22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全部执行完毕。

4、户籍证明,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身份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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