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无业,现住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某诉贺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作出(2017)吉0284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贺某某、周某某偿还朱某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贺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朱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依法向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周某某报告财产,周某某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未报告财产。2018年4月12日,因周某某拒不申报财产,磐石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周某某罚款8万元。此后,周某某仍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经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磐石市**镇**村有果园一座。
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2.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4.林权执照相关手续;5.情况说明;6.民事判决书、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7.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财产举证登记表、执行案件分配表等材料;8.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9、执行和解协议书;10.罚款决定书、送达回证;11、执行裁定书、磐石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等书证材料。
二、证人证言
证人董某某、刘某某、于某某、陈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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