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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四川德堡家私有限公司法人,2018年至2020年1月公司经营期间,拖欠周某、廖某某等41名职工工资共计812921元,周某某在未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下逃匿。2020年4月30日,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支付指令书》,限四川某某家私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10日之前支付周某、徐某某等41名职工工资812921元,并于5月2日邮寄送达到周某某及其近亲属居住地址。周某某有能力支付却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案发后,周某某近亲属全额支付了拖欠工资。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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