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经营**和**(原**面馆)期间,拖欠14名工人工资共计78518元,克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18年4月11日分别向**、**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限于4月16日将所欠工人工资结清,周某某逾期仍不支付并逃至青岛打工。案发后,其将所欠劳动报酬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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