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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现住酒泉市肃州区**园**项目部,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甘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由肃州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引进,后经肃州区农业农村局批准进入肃州区**农业产业园投资建设农业项目。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甘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将肃州区**农业温室建设项目分包给安某某,安某某又将工程承包给宋某某、郝某某、殷某某三人。宋某某、郝某某承包工程后又将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汪某某、陈某某。汪某某雇佣何某某等28名农民工在该工程务工;殷某某、李某某雇佣贾某某、白某某等16名农民工务工;陈某某雇佣45名农民工务工,后汪某某、殷某某、陈某某三人拖欠高某某等83名农民工工资总计668508元。2019年10月15日,经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仍拒不支付高某某等8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2019年11月20日,安某某主动承担殷某某、李某某雇佣人员时所产生的务工费用,并通过殷某某、李某某在务工期间的借条抵顶工资方式结清。陈某某班组45人工资47万元,后经安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三方核对,因陈某某班组45人47万元工资内工程款和工资无法分清。2019年11月20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其已与周某某就拖欠农民工工资协商完毕,周某某已于2019年11月20日将双方无争议工资45人30万元全额支付完毕。剩余汪某某班组28人261900元,在2019年11月30日刑事立案之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仍拒不支付。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委托黄某某将拖欠汪某某班组28人261900元劳动报酬全额支付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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