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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72********,汉族,专科文化,青岛**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及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路**号**号楼**单元**户。2018年5月3日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并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日通知胶州市公安局对周某某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胶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5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青岛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谋取私利,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三张票号分别为00193484、00193527、00193591的发票,总数额为6471414元,用于对唐山**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结算,经唐山市丰润区地方税务局核查,该三张发票系伪造的发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胶州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持有伪造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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