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60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任温州市**局**处副主任科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号,现住温州市鹿城区**路**苑**幢**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君,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龙湾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7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温州市**局人事处任职期间,利用自己保管单位党费的职务便利,未经单位领导审批,通过私自开具现金支票加盖法人印章、财务印章的方式在银行党费专户支取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四次挪用温州市**局党费共计102862.8元(人民币,下同),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挪用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慰问金名义从市**局党费账户支取3万元;
2、同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备用金名义从市**局党费账户支取3万元;
3、 同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慰问金名义从市**局党费账户支取3万元;
4、同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慰问金名义从市**局党费账户支取4万元。
2017年1月23日至10月1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单位垫付党费开支27137.2元,应从挪用数额中扣除。
2018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还全部挪用款项至温州市**局党费专户。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温州市纪委监委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戴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的证言,中共温州市**局党组关于周某某的任职通知、公务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公务员登记表、国家公务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挪用公款资金明细表、党费垫付明细表、银行明细及凭证、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归还全部挪用的公款,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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