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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挪用资金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81********,汉族,初中,务工,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市场**栋**楼**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2017年3月1日被祁阳县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聘任为业务员,2018年3月1日被祁阳县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聘任为销售经理。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回公司客户混凝土货款不按规定上交公司,而挪作他用,累计共挪用公司68万余元。

2020年7月2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传唤到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同年7月27日,云海混凝土公司收回了周某某所挪用的全部货款,并与被不起诉人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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