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80********,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公司地办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栋**。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在任**公司地办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多领货少回款的手段,挪用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用于市场投入和个人生活花销等。周某某到案后,退还了全部挪用的货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已退还全部挪用的资金,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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