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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挪用资金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2********,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小学教师,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栋**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建宁,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日、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3日、4月17日重新受案。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4日、5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湖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公司工商银行账户(19100217192********)共转入1073.35万元资金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建设银行个人账户(62366829900********),同期收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个人账户(62366829900********)转入永州**公司工商银行账户(19100217192********)资金593.91万元,收支差额479.44万元。经湖南智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个人账户收支差额为479.44万元;其中ATM支取149.5万元,华夏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消费142.87万元,还信用卡8万元,长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万元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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