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6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赤壁市**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魏某甲、魏某乙等人在赤壁市共同注册成立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周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8月,**公司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深圳市**有限公司,周某某继续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3月20日,周某某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从**公司借支200万元,给朋友黄某某,用于购买公司深圳市**有限股权。
2019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接到赤壁市公安局民警的电话通知,主动到赤壁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资金的事实。案发后,周某某归还了星聚公司20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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