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漳河店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 (已判决) 自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份期间, 利用其**石员工身份之便, 多次盗窃厂内焊把线、铜管、法兰等厂内财物,并用电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将赃物销向**村周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周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为谋利,仍收购李某某所偷得电缆、焊把线、法兰、钢管等物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构成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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