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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丽)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 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3月2日退回苍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苍南县公安局经补证后于2020年3月30日再次移送起诉。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以来,蔡某某(已判刑)身患严重疾病,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以赌博为业,且以营利为目的,在苍南县宜山镇**村及周边农村一带开设流动赌场供他人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2014年至2018年期间,蔡某某抽头薪获利在几百万元以上。蔡某某也在赌场里做庄家、押注赌博,每场赌博输赢在几万元至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其妻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丈夫蔡某某的资金系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所得,仍然为蔡某某提供其名下的农商银行卡(卡号:62285803990********)为蔡某某转移赌资赃款500多万元,利用赌资赃款40万元用于购买一辆宝马牌小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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