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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金铺老板,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7日重报,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2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于2019年6月13日14时许,胡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本田125C两轮摩托车抢夺作案,然后在雷州市金沙湾酒店路段将被害人陈某甲的黄金项链扯断后成功抢走。次日胡某某将抢来的黄金项链拿到纪家镇周某某经营的**首饰打金店卖。胡某某先是让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抢来的黄金项链加工成男式戒指,周某某同意加工后胡某某开始询问周某某是否愿意直接收购这条断了的黄金项链,周某某当时就表示不收购。胡某某听到周某某不同意收购就也没再追问,周某某将胡某某抢来的黄金项链融掉后通过模具做成戒指,胡某某拿到戒指后付了35元加工费后戴走。大概过了一周时间,胡某某将在周某某店加工的男式戒指,以家里建房急需用钱为由卖给周某某,周某某看到是自己加工的戒指后,同意以280元每克的价格收购胡某某的戒指,戒指重量为20克,周某某总共以5600元的价格收购了胡某某的赃物。

2、2018年5月份,胡某某驾驶一辆本田125C两轮摩托车抢夺作案,在雷州市工业大道路段附近将被害人黄金项链扯断后成功抢走。于2018年5月15日下午到周某某的**打金店销赃,胡某某先是让周某某将抢来的黄金项链加工成男式圆戒指,周某某同意后以280元一克的价钱收购胡某某抢来的黄金项链,共计收购价格4200元。2018年5月26日下午,胡某某将加工后的男士圆戒指再次卖给周某某,周某某同意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

2020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赃款7千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并取得两名被害人对其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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